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海某衣合,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61990********,彝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美姑县,现住四川省美姑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日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6日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该局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海某衣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1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海某衣合通过爬窗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赵某某居住的荔城区**街道**小区**号楼**室欲实施盗窃。赵某某和妻子林某某在房间里被被告人海某衣合爬窗制造的声音惊醒,并看见该陌生男子,被告人海某衣合被发现后马上从赵某某房间的窗户爬出并从小区的围墙跳出逃离现场,赵某某和林某某立即从家门口下楼骑着电动车去找该陌生男子,后在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凤达酒店外路口处看到被告人海某衣合走在路边就将其抓住并报警。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海某衣合在福建省长乐区**港**村**路**号被长乐公安局漳港边防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海某衣合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海某衣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某衣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海某衣合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海某衣合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娥
检察官助理:刘庭武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海某衣合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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