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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浩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浩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浩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武都区外纳乡透防村驶往武都区外纳乡崖角村,行驶至武都区外纳乡透防村武九高速一标项目部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浩某某被送往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依法进行血样抽取。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浩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7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浩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强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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