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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浦某某非法经营案)_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Z305号

被告人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811984********,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号**小区**幢**室)。被告人浦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性为由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浦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利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浦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以来,被告人浦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合法证件的情况下,使用微信与秦某某、殷某某、杨某某联系,销售烟斗草,使用微信和支付宝收款。浦某某销售烟斗草总价为88582元,其中销售给秦某某51073元、殷某某14219元、杨某某23290元。

2020年8月20日,民警依法扣押被告人浦某某持有的烟斗草12盒,共计10个规格品种。

2020年9月15日,淮南市烟草专卖局出具情况说明:本案涉案烟草制品为烟丝,属于烟草专卖品。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浦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鉴定聘请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殷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浦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刘维玥

检察官助理:汪莉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区**栋**单元**室。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公安侦查卷宗叁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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