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19〕257号
被告人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路**巷**号)。被告人浦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侦查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10月9日至2019年11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9月28日至2019年10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被告人浦某某虚构购买“二手”宝马车后用于抵押或租赁的方式挣钱、承诺给予好处费的事实,骗得被害人赵某某18500元。
2.2019年4月,被告人浦某某虚构帮助贷款需要缴纳相关费用等事实,骗得被害人刘某某12341元。
3.2019年5月,被告人浦某某先在天长市**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白色本田思域轿车一辆,并网购了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后谎称该车系自己所有,与被害人董某某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骗得被害人董某某定金30000元。
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浦某某被扭送至天长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情况说明、车辆转让协议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钱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董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刚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浦某某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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