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67********,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住恩施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恩施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蒲某某因承包的恩施市白果乡扶贫异地搬迁房屋修建工程需要木材,遂以2800元的价格向邓某某购买其位于恩施市屯堡乡*村**组自家山林中的柳杉树14棵。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将林木采伐。经恩施市林业局工程师现场勘测,蒲某某采伐的14株柳杉树立木蓄积为22.3826立方米。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蒲某某接到电话通知后,到恩施市森林公安局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日,恩施市森林公安局追缴蒲某某违法所得2800元,已上缴财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林权证、有关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蒲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法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勇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恩施市**乡**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3669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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