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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浦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790号

被告人浦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住**镇**村委**村**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浦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街道**村委**委**路上因为琐事引发肢体冲突,被告人浦某某用泥铲打伤王某某左手。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浦某某的犯罪行为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雯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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