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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浦某某挪用资金案)(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浦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31992********,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大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镇**村**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挪用资金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 ,于2019年9月2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浦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浦某某在大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大连市甘井子区**街)任“YY 陪玩项目”运营负责人,多次从公司支取项目运营费共计362948.2元。被告人浦某某将上述款项中107173元充值至YY平台陪玩管理系统,其余款项被其个人挪用。后在公司催要下返还18889元,余款236886.2元至今未还,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生活开支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会计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浦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浦某某挪用公司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雅清
检  察  员:  唐  鸣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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