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浦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6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上海**集团副总裁,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路**号*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凌晨,被告人浦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小区**幢*单元门口处,因醉酒而卧倒在草坪上睡觉。民警王某甲接报警后抵达现场对浦某某核实身份信息,被告人浦某某挥拳击打被害人王某乙面部,造成王某乙左下颌受伤,经法医学检验体表未见明显损伤。
案发后,被告人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浦某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浦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浦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佳
二○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附:
1、被告人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9*******)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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