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浦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21986********,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大安市**家园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 4月18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浦某某醉酒后驾驶吉G****号小型汽车沿兴华街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兴华街与江城路路口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大安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市区一中队巡逻民警查获。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送检的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浦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洁兵

(院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