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二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浦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2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镇**号,现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镇**社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鲁甸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7时许,被告人浦某某无证驾驶晏某某所有的云******号轻型普通货车,从**镇中心小学向**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1公里100米(鲁甸县**镇中心幼儿园门口)时,其车辆左侧车头碰撞行人陈某某(2013年11月17日出生),造成陈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陈某某不排除外伤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浦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浦某某积极施救,车辆所有人晏某某向被害人家属陈某某垫付83000元丧葬费。2019年11月23日,浦某某到鲁甸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晏某某、陈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等;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经审查认定的量刑情节包括浦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浦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佶立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87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案移送;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状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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