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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浦某某、张某甲等3人盗窃案)_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浦某某(小名:阿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94********,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捕前住双江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69********,拉祜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捕前住双江自治县**镇**村**路**号。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8月10日被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8日被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4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6日被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7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毛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捕前住双江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浦某某、张某甲、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农历冬月初三晚上,被告人浦某某伙同胡某甲(在逃)驾驶云R32694号正三轮摩托车到双江自治县**乡**村**组被害人张某乙家牛圈盗窃得一头毛驴,后将毛驴运到双江街上以3200元的价格卖给罗某甲,经鉴定,被盗毛驴价值人民币4600元。

2、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浦某某分别伙同胡某甲(在逃)、刘某某(在逃)、大某某(在逃)驾驶云R32694号正三轮摩托车先后三次到双江自治县**乡**村**组被害人唐某甲家羊圈盗窃得山羊10只,后分别将山羊卖给了周某某、罗某甲和李某某。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人民币12760元。

3、2020年1月份至2月份期间,被告人浦某某分别伙同胡某甲(在逃)、刘某某(在逃)、大某某(在逃)等人驾驶云******号正三轮摩托车先后三次到双江自治县**山被害人罗某乙家羊圈盗窃得山羊9只,后将山羊全部卖给胡某乙。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人民币11640元。

4、2020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浦某某伙同赵某某等四人到双江自治县**山被害人罗某丙家羊圈盗窃得一只母羊,后将母羊卖给胡某丙。经鉴定,被盗母羊价值人民币1080元。

5、2020年3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浦某某、张某甲、赵某某驾驶云******号正三轮摩托车到双江自治县**乡**村**组被害人唐某乙、唐某丙家羊圈盗窃得2只山羊,后在返回途中被唐某乙等人抓获。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人民币33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三组;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十组书证;

3.证人周某某、罗某甲四人的证言;

4.被害人唐某甲、张某乙四人的陈述;

5.被告人浦某某、张某甲、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十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浦某某、张某甲、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浦某某、张某甲、赵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浦某某、张某甲、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张某甲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翠娟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浦某某、张某甲、赵某某现羁押于双江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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