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19〕257号
被告人浦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11967********,汉族,初中文化,原苏州市住宅排气道行业协会会长,住苏州市**路**号**幢**室。被告人浦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11965********,汉族,初中文化,原苏州市住宅排气道行业协会市场部负责人,住浙江省湖州市**街道**号**室。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51972********,汉族,初中文化,原苏州市住宅排气道行业协会市场部工作人员,住江苏省建湖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浦某某、唐某某、陶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浦某某、唐某某、陶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董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浦某某、唐某某、陶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浦某某、唐某某、陶某某原系苏州市住宅排气道行业协会工作人员。2016年8月1日上午,被告人浦某某、唐某某、陶某某等人以行业检查为名,至该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苏州市吴某某**镇**村被害人董某某经营的**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不合格为由,在被害人董某某等人明确反对的情况下,仍指使他人对该公司的排气烟道、烟道钢模等物品进行损毁。经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3774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票、营业执照、户籍证明等;
2.证人赵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浦某某、唐某某、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某某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及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所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浦某某、唐某某、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浦某某、唐某某、陶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浦某某、唐某某、陶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浦某某、陶某某、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袁 灿 华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浦某某、唐某某、陶某某现均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