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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浦新军敲诈勒索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2518号

被告人浦新军,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镇**村**村**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2年8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盗窃,于2007年8月11日被行政拘留九日;因盗窃,于2007年10月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嫖娼,于2008年5月15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1年3月9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5月8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敲诈勒索,于2014年11月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赌博,于2014年12月6日被行政罚款500元;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8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0日因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浦新军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9日17时许,被告人浦新军在杭州市滨江区**道一期停车场附近,以被被害人任某某东的车辆撞到为由,通过言语威胁的手段,从被害人任某某处勒索人民币3000元。

2.2020年10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浦新军在杭州市萧山区**大道与**路交叉口,以被被害人傅某某的车辆撞到为由,通过言语威胁的手段,从被害人傅某某处勒索人民币2000元。

3.2020年10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浦新军在杭州市萧山区**路附近,以被被害人邵某某的车辆撞到为由,通过言语威胁的手段,从被害人邵某某处勒索人民币2000元。

4.2020年10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浦新军在**街道**名苑**地下车库内,以被被害人郑某某的车辆撞到为由,通过言语威胁的手段,从被害人郑某某处勒索人民币2000元。

5.2020年11月2日2时许,被告人浦新军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市场附近,以被被害人陈某某的车辆撞到为由,通过言语威胁的手段,从被害人陈某某处勒索人民币2000元。

6.2020年11月7日8时许,被告人浦新军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市场附近,以被被害人汪某某的车辆撞到为由,通过言语威胁的手段,从被害人汪某某勒索人民币3000元。

7.2020年11月8日4时许,被告人浦新军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厂门口,以被被害人陈某甲的车辆撞到为由,通过言语威胁的手段,从被害人陈某甲处勒索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浦新军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支付宝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傅某某、邵某某、郑某某、陈某某、汪某某、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浦新军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勘验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浦新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浦新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浦新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浦新军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浦新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晓兰 

2020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浦新军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侦查电子卷宗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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