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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浦少华、周某某等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_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诉刑诉〔2019〕648号

被告人浦少华,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22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锡市锡山区**路**店工作,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无锡市锡山区**街道**苑**号**室(户籍地无锡市锡山区**街道**村**号)。被告人浦少华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2月1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本院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快快,又名周涛),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锡市锡山区**路**店工作,出生地安徽省涡阳县,住无锡市锡山区**街道**苑**号**室(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街道**居委会**自然村**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伟伟(绰号“阿军”),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泰兴市,住安徽省芜湖市**区**国**苑**幢**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泰兴市**镇**村**庄**号)。被告人蔡伟伟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优优(曾用名优优),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家乐厨师,出生地安徽省颍上县,住无锡市锡山区**街道**苑**区**号**室(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乡**社区**号)。被告人余优优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本院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涛(绰号“阿杜”),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锡市锡山区**路**店工作,出生地江苏省泰兴市,住**店内(户籍地江苏省泰兴市**镇**路**号**幢**室)。被告人徐涛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本院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9********,汉族,初中肄业,无锡市锡山区**路**店工作,出生地安徽省六安市,住无锡市锡山区**街道**二楼仓库(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区**镇**村**组)。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本院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浦少华、周某某、徐涛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王某甲、余优优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8月20日、8月2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退回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7月12日以被告人浦少华、周某某、蔡伟伟、徐涛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余优优、王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退回无锡公安局锡山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9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浦少华、徐涛、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浦少华、周某某与他人在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路**号共同经营**店,2018年12月,经被告人余优优介绍,被告人浦少华、周某某与被告人蔡伟伟等人共同商议在**店内安排、管理卖淫女卖淫,商定卖淫价格为1398元、998元,并约定分成。2019年1月,**店内以1398元、998元的价格组织卖淫女进行卖淫,具体分工如下:被告人浦少华、周某某负责管理店内事宜;被告人蔡伟伟伙同他人通过网络推广、微信聊天等方式招徕嫖客;被告人余优优等人招募、管理部分卖淫女;被告人浦少华、周某某、蔡伟伟雇佣被告人徐涛日常管理卖淫女,包括执行规章制度、收取嫖资、安排嫖客挑选卖淫女等;被告人王某甲负责到指定地点接嫖客、帮忙记账;被告人浦少华、周某某、蔡伟伟采用日结的方式结算分成,并按照事先约定好的抽成比例支付给被告人余优优、徐涛、王某甲。

2019年1月24日下午,公安机关对**店突击检查,当场查获14名卖淫女及7名嫖客,并查获避孕套、记账单等物。

归案后,被告人浦少华、蔡伟伟、余优优、徐涛、王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王某乙、过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浦少华、周某某、蔡伟伟等的供述和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笔录等;

5.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调取的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浦少华、徐涛、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浦少华、周某某伙同被告人蔡伟伟等人组织10人以上卖淫人员向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情节严重,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余优优、徐涛、王某甲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归案后,被告人浦少华、蔡伟伟、余优优、徐涛、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浦少华、徐涛、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帅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浦少华、周某某、蔡伟伟、余优优、徐涛、王某甲现均羁押在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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