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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浙江绍兴某某印染有限公司、郑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_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360号

被告单位浙江绍兴**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0********。

诉讼代表人赵**,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02197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浙江绍兴**印染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绍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绍兴市越城区**苑**幢**室。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64********,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浙江绍兴**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绍兴市柯某区**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谭国春、谭臻,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1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24日,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绍商初字第2571-2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单位浙江绍兴**印染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合计290万元及利息、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14.4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民事判决书于同年2月8日送达。上述判决生效后,被告单位浙江绍兴**印染有限公司未履行法院判决。

被告单位浙江绍兴**印染有限公司自2014年3月至2016年6月通过出租厂房取得租金收入共计1900余万元。被告人郑某某决定将其中400余万元用于履行被告单位被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余款项用于偿还被告单位其他债务及维持被告单位正常运转,致使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邮递签收单复印件,执行通知书张贴照片,案件基本信息,法院报告,执行笔录,租赁合同复印件,补充协议,收据,水洗厂收付款情况表,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银行流水明细,证明,人口信息资料,授权委托书,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履行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情况;

2.证人证言:证人章某某、毛某某、罗某某、潘某某、鲁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浙江绍兴**印染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郑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郑某某及被告单位浙江绍兴**印染有限公司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新洪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某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伍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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