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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浙江某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二部刑诉〔2020〕1361号 

被告单位浙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4********,注册地址户籍所在地**经济技术开发区**三道**号。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3303251981********,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农场**场**大道**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浙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镇**路**弄**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浙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浙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三道**号,由被告人陈某某经手在未经奥迪股份公司、大众汽车股份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带有“大众商标”、“奥迪商标”、“VW AG”的假冒奥迪、大众品牌的产品,后于2019年3月20日在浙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内被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当场查获涉嫌产品如下:1、标有“大众商标”的型号06B905106A点火线圈107只;2、标有“大众商标”、“奥迪商标”的型号06A919501A温度传感器3000只;3、标有“奥迪商标”的型号078905104点火线圈总成21只;4、标有“VW AG”商标的型号06B905115点火线圈339只;5、标有“VW AG”商标的型号022905715A点火线圈480只。经鉴定,涉案假冒产品价值403175元。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作如实供述。

另查明,注册证号为1095559的注册商标(VWAG)的所有人注册为大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期自20ll年3月l7日至202l年3月17日。

注册证号为8567229的注册商标(奥迪图标)的所有人注册为奥迪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期自20ll年8月28日至202l年8月27日。

经比对,涉案物品标注的商标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图案、文字完全相同,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移送材料(含涉嫌案件移送书、案件移送报告、鉴定报告、注册商标书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接受证据清单(**资产及税收证明)、价格认定书、指派书、涉案物品保管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鉴定报告;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浙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单位浙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罚金,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荣付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温,联系方式:1395885****。诉讼代表人李某某,联系方式:1395882****。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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