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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浏某某非法拘禁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65********,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2001年5月14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吸毒,2015年10月16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2016年3月2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同年3月15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故意伤害他人,2018年8月8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2018年8月8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于8月2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5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9月27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仍然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再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1月28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蔺某某建立情人关系后,被害人蔺某某授意被告人刘某甲帮自己到株洲问账,被告人刘某甲遂叫了几个朋友(指“小弟”)帮忙随被害人蔺某某一起去株洲问账未果,后因费用等问题两人发生纠纷。2016年1月6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本市**路与**路交界处发现被害人蔺某某搭乘“的士”上车时,便伙同一个朋友(“小弟”)随即拦截并上了该台“的士”,被告人刘某甲要“的士”司机开往***方向,后在半山腰上的一个冲内停下后,被告人刘某甲叫被害人蔺某某下车,被害人蔺某某不肯,被告人刘某甲即对被害人蔺某某实施威胁和殴打,逼迫被害人蔺某某还钱,被害人蔺某某被迫打电话向朋友汤某某提出借钱。直至下午5时许,被害人蔺某某没有借到钱的情况下,被告人刘某甲便押被害人蔺某某上“的士”,“的士”司机把车开到山下后,换乘被告人刘某甲叫来的另外一台小车,将被害人蔺某某带至浏阳市**镇一个朋友家吃晚饭,并继续胁迫被害人蔺某某想办法搞钱,不让被害人离开。直到当晚8、9时许,被害人蔺某某的朋友汤某某将5500元转账至被害人蔺某某账户后,被告人刘某甲才将被害人蔺某某带至浏阳市**彩虹城附近的农业银行取钱,取完钱后被害人蔺某某连同身上的300元现金,共向被告人刘某甲偿还5800元,之后,被告人再次让被害人蔺某某打下一张2万元欠条后,于当晚23时许才让被害人蔺某某离开。被害人蔺某某当即报警。经鉴定,被害人蔺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2018年8月7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蔺某某经济损失1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浏阳市人民医院病历资料、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谅解书、伤情照片、指认照片、说明、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②证人刘某乙、余某某、熊某某、汤某某、涂某某、张某某证言;③被害人蔺某某陈述;④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和辩解;⑤鉴定意见;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采用殴打等手段,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刘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茂东

2019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8749****)。

2.随案移送案卷五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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