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诉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洪某和,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11965********,汉族,文盲,聋哑人,务农,户籍地及住址为龙海市**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12月10日以被告人洪某和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1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补充证据需要,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洪某和曾因积怨与被害人洪某甲发生矛盾。2018年9月30日7时许,被告人洪某和路过龙海市颜厝镇上洋村国道路口发现被害人洪某甲持刀欲砍其,即逃跑至上洋村**号店门口拿了一根方形铝合金棍棒,此时发现被害人洪某甲已离开,被告人洪某和即持棍返回追击被害人洪某甲至上洋村**号洪某乙家门口,双方随即持械对打。其间,被告人洪某和持方形铝合金棍棒将被害人洪某甲击倒在地后,仍不顾他人劝阻,继续持棍击打、脚踹被害人洪某甲头部、腹部等部位数十次,直至被害人无法动弹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洪某甲符合重度颅脑损伤、腹部严重闭合性损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铝合金棍棒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残疾人证等书证;3.证人郑某某、洪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洪某和的供述与辩解;5.龙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龙海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7.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和系又聋又哑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其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戴耿喜
检察官助理:杨 军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洪某和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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