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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六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村**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0月10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2012年4月28日予以假释,至2015年1月29日假释期满。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因涉嫌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至2020年2月1日间,被告人洪某某利用赌博网站并通过手机微信接受黄某某、吴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的“六合彩”投注,投注数额达人民币1769600元,并根据开奖结果赌输赢。2020年3月至7月9日间,被告人洪某某利用“**彩票”赌博网站(网址:http://m.y**8*9.com/home)进行赌博,累计投注数额达人民币1494800元,并通过自己的账号“xi*ei2”为洪某甲、洪某乙、洪某丙等人设置下级账号进行投注参与赌博,累计接受投注数额达人民币72350元,从中获得下级会员投注流水数额0.1%的佣金。2020年7月9日,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南安市**镇**村**村**号抓获被告人洪某某;同日,被告人洪某某退出赌资人民币2482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电汇凭证;

2.书证:抓获经过报告书、赌博网站截图、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假释证明书、户籍信息、前科查询、银行卡交易明细、电汇凭证、下级账号情况、赌博账号情况、出境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充值提现明细记录、赌资结算记录截图、收取六合彩投注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尿检材料、微信信息截图、名片复印件、支付宝转账记录等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洪某甲、洪某乙、洪某丙、陈某某、黄某某、石某某、洪某丁、黄某甲、王某某、许某某、洪某戊、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利用赌博网站非法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方式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又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达显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洪某某现逮捕羁押在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十三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南安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9向被告人洪某某扣押一部蓝色OPPO手机、一部玫瑰金华为手机、一张农商银行卡(卡号62303611070********),一辆闽******宝马740轿车。被告人洪某某退出涉案赌资人民币248226元并已汇入南安市公安局的农业银行账号135502010********。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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