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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等3人涉嫌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公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曾昭郴,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70********,汉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人,中专文化,务农,住靖州县**镇**村**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靖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7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靖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洪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77********,侗族,靖州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靖州县**镇**街**组。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靖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靖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73********,汉族,靖州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靖州县**乡**村街**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31日被靖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4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靖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杨某某、文某某、陈某某、曾昭郴、洪某、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根据犯罪事实间共犯或关联,2020年3月17日,将该案拆分为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文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曾昭郴、洪某、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曾昭郴、洪某、陶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将被告人曾昭郴、洪某、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洪某在靖州县**镇**村**组曾昭郴住所内客厅贩卖了一个约重0.01克的海洛因小包给曾某乙、粟某甲,得款人民币100元。

2.2019年7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曾昭郴在自家客厅贩卖了一个约重0.01克的海洛因小包给曾某乙、粟某甲,得款人民币100元。

3.2020年1月3日11时许,被告人曾昭郴在自家客厅贩卖一个约重0.01克海洛因小包给陶某某,得款人民币100元。

4.2019年12月29日左右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陶某某在靖州县后山溪顺丰快递前面的马路上贩卖了一个约重0.01克的海洛因小包给王某某,得款人民币100元。

2020年1月3日15时许,靖州县公安局民警接报有吸毒人员出现后,到火车站公寓403房发现陶某某和刑拘在逃人员曾昭郴,遂将二人抓获,并从曾昭郴身上查获用于贩卖的海洛因3小包共计2.43克。16时许,公安民警在曾昭郴住处楼下将刑拘在逃人员洪某抓获。被告人陶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曾昭郴、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陶某某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陶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洪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曾昭郴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洛因物证(照片);2.常住人口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省一般缴款书等书证;3.被告人曾昭郴、洪某、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曾某乙、王某某、曾某丙、杨某甲、杨某乙、江某某的证言;5.毒品称量记录、抽样、指认、检查、搜查、辨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昭郴、洪某、陶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其中被告人曾昭郴贩卖毒品2次约重0.2克,且查获用于贩卖的毒品2.43克,被告人洪某贩卖毒品1次约重0.1克,被告人陶某某贩卖毒品1次约重0.1克,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昭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再犯,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洪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再犯,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陶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再犯,但因吸食毒品被抓获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因被告人曾昭郴具有贩卖毒品二次约重0.2克,且查获用于贩卖的毒品2.43克,累犯、再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故建议在有期徒刑1年3个月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被告人洪某具有贩卖毒品一次约重0.1克,累犯、再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故建议在有期徒刑8个月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陶某某具有贩卖毒品一次约重0.1克,再犯、自首,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故建议在有期徒刑6个月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明新春

检察官助理:杨蓉、袁洁馨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昭郴、陶某某现羁押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洪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侦查案卷及证据材料4册、检察案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扣押的人民币2105元存于靖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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