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279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镇**街**号。曾因盗窃,于2011年4月29日被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洪某某伙同洪某甲(已起诉)到被害人洪某戊位于南安市**镇**街**号的民宅,盗窃该民宅内存放的“AMOUAGEXO”牌洋酒1瓶、“NAPOLEONXO”牌洋酒1瓶、“鹿小宝”鹿鞭酒2瓶、“国台”(大师工造15)牌白酒12瓶,习酒(醉天下)牌白酒12瓶,软中华香烟5条(2字号,一条10包)、细中华香烟4条(一条10包)、10包南京牌金陵十二金钗的香烟(细)、500m1的53度飞天茅台酒1瓶及玉雕1块。经泉州市中宝金银珠宝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鉴定,该玉雕为和田玉。经南安市价格认定局鉴定,“国台”(大师工造15)牌白酒12瓶价值为人民币4200元,习酒(醉天下)牌白酒12瓶价值为人民币3840元,500m1的53度飞天茅台酒1瓶价值为人民币2200元,软盒中华香烟5条价值为人民币2950元,硬盒的中华香烟4条价值为人民币2440元,和田玉1件价值为人民币20000元,南京牌金陵十二金钗的香烟(细)10包价值为人民币268元。案发后,“AMOUAGEXO”牌洋酒1瓶、“NAPOLEONXO”牌洋酒1瓶、“鹿小宝”鹿鞭酒2瓶、“国台”(大师工造15)牌白酒11瓶,习酒(醉天下)牌白酒10瓶、和田玉1件已追还给被害人洪某戊。2020年9月28日,被害人洪某戊向南安市公安局**派出所提交了一份谅解被告人洪某某的谅解书。
2、2020年4月份的一天23时至24时许,被告人洪某某伙同洪某甲到被害人洪某己位于南安市**镇*****区**号民宅,盗窃该民宅内1对黄金耳环、1条黄金手链和1对银手链。因被盗首饰品牌型号不详,均无法鉴定价值。
3、2020年4月份至5月份的一天0时许,被告人洪某某伙同洪某甲到被害人陈某某位于南安市**镇**村**号的民宅,盗窃该民宅内戒指2枚、项链1条、纪念币1枚、硬币约人民币200元。因被盗首饰品牌型号不详,均无法鉴定价值。
4、2020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洪某某伙同洪某甲到被害人吴某某位于安溪县**镇**村**号的民房,盗窃该民宅内四箱国珍御品白酒(共24瓶)。经安溪县价格认定局鉴定,四箱白酒价值为人民币1200元。
2020年7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洪某某在林某某的带领下到南安市公安局**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等;
2.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劳动教养决定书、谅解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现场照片等;
3、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戌、林某某、洪某乙、洪某丙、王某某、黄某某、洪某丁、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洪某戊、陈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洪某某及同案犯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辨认、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等;
8.视听资料:手机聊天及转账信息、监控截图、监控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洪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洪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惠琼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光盘四张。
3.证人名单一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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