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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王某甲等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19〕137号

被告人洪某,男,绰号“鬼子”,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住黄山市歙县**乡**村**组。曾因吸毒于2010年6月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镇**村**号。曾因买卖、使用、变造公文、证明文件被黄山市黄口派出所行政拘留并罚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3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黟县,住黄山市黟县**镇**村**组。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甲,又名王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021987********,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黄山市屯溪区**幢**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月16日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19日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3199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黟县,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室。曾因赌博于2017年2月12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1500元罚款并收缴赌资63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王某甲、胡某某、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洪某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的事实

2018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某甲、胡某某、李某某作为一方与被告人洪某、程某甲作为一方,合伙在屯溪富礼村富墩公墓旁鱼棚、篁墩村红绿灯附近山坡上的砖土民居、留村“居林松”农家乐、汉沙村一蓝色铁皮顶棚民居、篁墩往岩寺方向快速通道附近一农田棚等处,先后多次开设流动赌场,邀集戴某某、鲍某某、范某某等人以打麻将“二八筒”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王某甲、胡某某、程某甲、李某某分别负责邀集人员参赌,被告人洪某负责场内抽水,另场内还有望风和“放炮”人员,每次赌场内参赌人员达十余人,庄家每赢2000至3000元,赌场从中抽取100元。

五被告人合伙开设赌场期间,累计非法抽头获利共3万余元,被告人王某甲、胡某某、李某某作为一方,被告人洪某、程某甲作为一方,对每场抽水获利在扣除抽水人员、望风人员工资及场地费等开支后进行五五分成。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甲退出违法所得1400元、被告人李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800元。

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

2018年4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喻某某与朋友在问鼎KTV唱歌,与工作人员方某甲(另处理)因言语不和发生矛盾,方某甲威胁喻某某“当晚让其走不出问鼎门口”,喻某某便让洪某某打电话叫人(洪某某并未叫人)。后方某甲舅舅项某某带方某甲到包厢找喻某某进行了调和。

唱歌结束后,喻某某离开问鼎与朋友洪某某等人到“状元红”饭店吃夜宵。期间方某甲打电话邀喻某某到菲比酒吧喝酒,喻某某告知方某甲在吃夜宵,不去酒吧。方某甲便打电话召集被告人洪某与项某某(另处理)等人到状元红饭店门口找到正在吃夜宵的喻某某,后方某乙、洪某、项某某、程某乙对喻某某进行殴打,在方某甲、洪某等人准备离开时,听到喻某某说“今天有本事把我打死”的话后,又回头对喻某某拳打脚踢,再次将喻某某打倒在地,将喻某某打倒在地,期间方某甲准备拿板凳砸喻某某被人劝下,洪某拿桌上汤锅砸喻某某但没砸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鲍某某、叶某某、项某某、洪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洪某、胡某某、程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王某甲、胡某某、程某甲、李某某合伙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洪某伙同他人为发泄情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触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九条。被告人胡某某缓刑考验期间重新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娟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洪某、胡某某、王某甲、程某甲、李某某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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