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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盗窃案)_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牡铁检刑事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31964********,朝鲜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所。2020年11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牡丹江公安处刑事拘留三日,后延长拘留期限至七日,被羁押于穆棱市看守所。2020年12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牡丹江公安处执行。

被告人洪某某2012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穆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穆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穆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本案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牡丹江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洪某某在八面通火车站站台处,趁一同下车的被害人李某甲(男,68岁)不慎摔倒之机,借上前搀扶之时盗窃其大衣左侧内兜的现金人民币1236元。2020年11月25日,民警在八面通镇祥安浴池门前马路上将欲去自首的被告人洪某某抓获,从其身上缴获的被盗人民币600元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人民币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归案情况说明、案件侦破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李某甲取款人民币冠字号、发还清单、账户交易明细、洪某某购票信息、刑事判决书、人员详细信息和涉案情况记录、现实表现、户籍证明等;

3.证人张某某、李某乙、鲍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李某甲辨认笔录;

7.视频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多次判处有期徒刑,且其最后一次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洪某某在准备去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洪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王漠涵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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