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刑诉〔2019〕425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路**号。
上述2被告人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分别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蒋某某涉嫌盗窃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2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2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或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9月21日至10月5日、2019年11月30日至12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30日至10月29日)。2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盗窃罪
2018年3月8日至2019年1月2日,被告人洪某某、蒋某某单独或共同到被害人洪某某位于本区**巷**号的家中,趁被害人不注意之机,先后多次盗走被害人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号62284506880********)、中国建设银行卡(账号62270018334********、62149918********),随后利用被告人洪某某事先偷看到的密码,分别到本区新门街512号中国农业银行ATM机、新华北路111号中国建设银行ATM机盗走卡内的存款计人民币386000元,到本区堤后路一彩票店、T淘园**KTV、兴贤路**便利店等处刷POS机盗取上述农业银行卡内存款计人民币180000元。其中,被告人洪某某独自盗取金额计人民币352000元,被告人洪某某、蒋某某共同盗取金额计人民币214000元。上述犯罪事实被被害人发现后,被告人洪某某、蒋某某分别赔偿被害人洪某某人民币23000元、20000元。
2.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洪某某、蒋某某以合伙经营快递投递项目为由,骗得被害人洪某某的信任,并分别于2018年1月9日、2018年1月13日与被害人签订《合伙协议》、《三人合作合伙协议》,共骗取被害人投资款计人民币70000元。后2被告人又多次以公司运营需要资金为由向被害人借款计人民币47000元。至案发前,被告人洪某某、蒋某某以公司利润为名分给被害人人民币2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洪某某于2019年5月14日主动到泉州市公安局鲤中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盗窃他人财物的罪行,又带领公安机关到本区**路**号抓获被告人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微信转账照片、合伙协议、三人合作合伙协议、借条、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工作说明、快钱VPOS支付单、认罪书,证人沈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洪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洪某某、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作案地点、人员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共同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其中:被告人洪某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蒋某某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共同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蒋某某均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洪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蒋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合同诈骗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海燕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蒋某某现均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起诉书副本十三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4.量刑建议书六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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