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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和诈骗案)_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洪某和,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浙江省玉环市芦浦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7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和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玉环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1月3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洪某和以投资外汇、承包彩票店装修、新型支付方式线下推广等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马某某、邓某某、严某甲、邬某某、陈某某、包某某、郑某甲、李某某、严某乙、张某某人民币4234万余元,所得款项绝大部分用于赌博、消费、归还前款。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9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洪某和以投资外汇为名,骗得马某某人民币3446万余元。

2.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洪某和以投资外汇为名,骗得邓某某、严某甲人民币506.8万余元。

3.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洪某和以投资外汇为名,骗得邬某某人民币13.2万余元。

4.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洪某和以投资外汇为名,骗得陈某某人民币126.3万余元。

5.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洪某和以投资外汇为名,骗得包某某人民币43.9万余元。

6.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洪某和以投资外汇为名,骗得郑某甲人民币1.6万余元。

7.2019年3月至4月,被告人洪某和以新型支付方式线下推广、承包彩票店装修为名,骗得李某某人民币38万元。

8.2019年3月至4月,被告人洪某和以承包彩票店装修为名,骗得严某乙人民币24万元。

9.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洪某和以投资外汇为名,骗得张某某人民币34.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硬盘等;

2.书证: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交易明细、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个人信用报告、审计报告等;

3.证人证言:证人洪某甲、林某甲、洪某乙、洪某丙、郑某乙、何某某、郑某丙、江某某、洪某丁、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徐某某、杨某某、曹某某、齐某某、许某某、金某某、万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李某某、严某乙、包某某、邬某某、郑某甲、邓某某、严某甲、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洪某和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物证检验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数据、电脑数据、交易流水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宝华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洪某和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6册,光盘30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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