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洪某某,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31963********,初中文化程度,杭州**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8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26日,被告人洪某某在个人已无能力偿还巨额债务、名下的杭州**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也已严重亏损的情况下,找到浙江**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某,以**公司急需转贷资金为由,提出向被害人汪某某借款600万元,并提供了**公司的三年审计报告、土地证、担保公司杭州**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材料等虚假资料给汪某某。同年4月28日,被害人汪某某之妻郑某某出面与被告人洪某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同年5月5日还款。签订合同当日,被害人汪某某按照合同约定从**担保公司账户汇款600万元至**公司账户,洪某某于当日归还银行贷款300万元。到了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被告人洪某某以没有找好担保单位,因此银行的贷款没有审批下来为由,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直至案发。经查,被告人洪某某已于2013年5月8日至5月15日期间,将余下的300万元借款用于归还小额贷款和个人挥霍。
2017年8月18日17时40分许,公安机关在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城东派出所内对洪某某被诈骗案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该洪某某系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网上刑拘在逃人员,遂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账户交易明细、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3.证人郑某某、冯某某、叶某某、李某某、汪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人民币6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霞
2018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2911****;
2.案卷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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