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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诈骗案)(公开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19〕139号

被告人洪某,女,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11989********,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7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洪某与被害人吴某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添加为好友,洪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以与吴某某处对象结婚为名义,骗取吴某某的信任后,编造各种虚假理由,先后19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吴某某人民币11830元。所获脏款均已被挥霍。案发后,洪某家属退还吴某某人民币12000元,并得到吴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收到条、谅解书、微信聊天记录;

2.证人证言:马某某询问笔录:

3.被害人陈述:吴某某询问笔录;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洪某的讯问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向才

                                2019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洪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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