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洪某甲非法采矿案)_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洪某甲(曾用名洪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61972********,汉族,小学文化,建筑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乡**村**组**号。2008年因故意毁坏财物被宁波市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因殴打他人被文昌县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洪某甲以黄某某**镇**村**组**塘清淤为名义,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黄某某**镇**村**组**南边非法开采沙土料矿,所开采出来的沙土料矿堆放在**东边的蓝莓空地处(待处理)。经湖北永业地矿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湖北省黄某某**镇**村风化砂岩矿矿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报告》显示洪某甲无证开采沙土料矿共计6140.62立方米,黄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批非法采矿沙土料矿价值128953元;经湖北永业地矿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湖北省黄某某**镇**村风化砂岩矿矿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报告》显示洪某甲堆放在蓝莓空地处的沙土料矿共计7188.39立方米,黄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批非法采矿沙土料矿价值150956元。涉案沙土料矿被黄某某公安局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黄某某矿产资源局证明、**镇人民政府关于**镇**村无证开采砂土料情况的报告、**国土资源所执法巡查日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梅自然资规停(2020)317号325号、涉案物品清单和证据清单、黄某某矿产资源局关于**镇**村非法开采砂土料矿的调查报告、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加工协议、**村**组村民关于**塘清淤工作会议记录、艾某某涉嫌非法开采砂石料土方测量报告等书证;2.证人张某丙、邓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郑某某、刘某某、谭某某、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湖北省黄某某**镇**村风化砂岩矿非法采矿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报告 鄂永矿地勘【2020】字第HG0051号、黄某某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关于黄某某**镇**村无证开采土料矿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梅价认(刑)字【2020】054号、黄某某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关于黄某某**镇**村无证开采土料矿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梅价认(行)字【2020】011号;6.被告人现场指认照片;7.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沙土料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采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远雄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洪某甲现羁押在黄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