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洪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78********,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号,现住原籍,务农。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7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的某天上午,证人洪某乙驾驶一辆电动车载着被告人洪某甲,持有一把枪支来到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镇坡拉村四队的一片树林里面打鸟,被证人朱某某、周某某看见后报警。经民警走访调查,发现洪某甲有重大嫌疑,后洪某甲潜逃。之后,洪某甲的父亲洪某丙将一把枪支交给其弟弟洪某丁,洪某丁将该枪支交给儿子洪某乙,洪某乙于2018年12月21日将该枪支上缴公安机关。2020年8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洪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涉案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1支;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办案说明、破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据物品照片、扣押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办案说明等;
3.证人洪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人洪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证人洪某戊的证言、辨认笔录;
4.被告人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琼公物鉴(痕迹)字〔2019〕043号);
6.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方位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宗世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洪某甲现羁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本案无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扣押被告人洪某甲的涉案枪支暂存于永明派出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