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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甲赌博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缙检刑诉〔2020〕572号

被告人洪某甲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6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缙云县**镇**村**号(户籍地浙江省缙云县**镇**村**街**号)曾因赌博,分别于2014年3月4日、2016年11月2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涉嫌赌博罪,于2020120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被告人洪某甲在缙云县**镇**村**街**号民房内,召集舒某甲、洪某乙、郑某某、舒某乙等二十余人以“二八筒”的形式进行赌博十余场次,并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64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洪某甲于2020年1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在侦查阶段退出违法所得6400元。

被告人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甲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洪某甲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国华

2020年6月4

附:

    1.被告人洪某甲(联系方式:139********)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材料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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