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洪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到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洪某甲在网上发布出售手机的虚假信息,诱骗被害人添加其QQ、微信为好友,后以出售手机为由,通过扫码收款、微信转账等方式向被害人收取货款、定金、预付款等,但不实际发货,以此骗取被害人钱财。洪某甲采用上述方式诈骗包括松阳籍的蔡某某在内的23人,诈骗数额共计32021.89元。具体如下:
1.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洪某甲从张某甲处骗得人民币1600元。
2.2019年10月,被告人洪某甲从林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000元。
3.2019年10月,被告人洪某甲从刘某甲处骗得人民币3400元。
4.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洪某甲从苏某某骗得人民币300元;
5.2019年10月,被告人洪某甲从杨某某处骗得人民币800元。
6.2019年10月,被告人洪某甲从陈某甲处骗得人民币700元。
7.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洪某甲从李某甲处骗得人民币700元。
8.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洪某甲从侬某某骗得人民币1823.89元。
9.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洪某甲从金某甲骗得人民币500元。
10.2019年12月29日至30日,被告人洪某甲从尚某某处骗得人民币920元。
11.2020年1月6日,被告人洪某甲从李某某处骗得人民币690元。
12.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洪某甲从王某某处骗得人民币870元。
13.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洪某甲从陈某乙处骗得人民币870元。
14.2020年1月17日至18日,被告人洪某甲从胡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720元。
15.2020年1月,被告人洪某甲从张某丙处骗得人民币1230元。
16.2020年1月,被告人洪某甲从任某某处骗得人民币950元。
17.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洪某甲从蔡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900元;
18.2020年1月,被告人洪某甲从袁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620元。
19.2020年1月,被告人洪某甲从陈某丙处骗得人民币1150元。
20.2020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洪某甲从李某乙某某骗得人民币3860元。
21.2020年2月19日至20日,被告人洪某甲从周某某处骗得人民币720元。
22.2020年3月,被告人洪某甲从高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298元。
23.2020年3月底,被告人洪某甲从刘某乙处骗得人民币400元。
2020年4月1日洪某甲在广东省普宁市的家中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洪某甲归案后其违法所得已经被松阳县公安局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情况说明、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结果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郑某甲、郑某乙、洪某乙、庄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林某某、邹某某、苏某某、杨某某、陈某甲、李某甲、侬某某、金某乙、尚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陈某乙、胡某某、张某丙、任某某、蔡某某、袁某某、陈某丙、李某乙、周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勘查数据、微信转账交易流水。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利用电信网络向不特定多数人群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洪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洪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某某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2********);
2.认罪认罚具结书(扫描件);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松阳县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