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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甲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912号

被告人洪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号。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5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7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洪某甲以其使用的登记在其哥哥证人洪某乙名下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B93****的奔驰小汽车为质押物,向证人蔡某某所在的**公司借款人民币140000元,并在约定期限内将车赎回。2019年2月13日,洪某甲又以该粤B93****奔驰小汽车为质押物,向蔡某某所在的**公司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并签订了《融资服务协议》、《借款质押合同》、《车辆转让协议》,约定还款期限为2019年3月12日。2019年3月13日至19日,蔡某某多次联系洪某甲要求洪某甲还款,洪某甲未能及时还款。2019年3月20日,蔡某某将其对洪某甲的债权转让给证人赖某某所在的东莞***车库公司,同时交付了该债权的质押物粤B93****奔驰小汽车。2019年4月6日,赖某某将受让的对洪某甲的债权转让给被害人张某某的丈夫林某某,并将质押物粤B93****奔驰小汽车交付给林某某。

2019年7月初,被告人洪某甲通过其手机所安装的粤B93****奔驰小汽车GPS定位软件,发现该车在龙岗大运城附近,遂用其未交付的备用钥匙试图开锁,但发现该备用钥匙已被屏蔽。7月中旬,洪某甲对洪某乙说其手上车钥匙坏了,让洪某乙去4S店配钥匙。新钥匙配好后,洪某乙告知洪某甲并让洪某甲去4S店取新钥匙。

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洪某甲通过GPS定位软件,发现粤B93****奔驰小汽车停放在深圳宝安国际机场P2停车场,遂于当天21时许,用新钥匙将该车开走,并将车开至龙岗区**汽修厂存放。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洪某甲被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传唤归案。经鉴定,被盗的粤B93****奔驰小汽车价值人民币2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奔驰小汽车一辆;2.书证:被告人户籍身份信息、违法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借款质押合同、车辆转让协议、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洪某乙、潘某某、赖某某、蔡某某、陈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涉案财产价格认证结论书;7.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及讯问录像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振洪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洪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碟叁张。

3. 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贰份。

4. 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 被扣押的奔驰小汽车、被告人洪某甲被扣押的手机现存于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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