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江检察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洪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96********,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洪某甲在帮其婆婆刘某某办理网上银行转账时得知被害人刘某某尾号6376的农业银行卡密码。2018年12月初,洪某甲沉迷网络赌博将夫妻共同积蓄输光后,便企图盗取刘某某尾号6376的农业银行卡内存款继续用于网络赌博。2018年12月7日,洪某甲趁刘某某生病住院为其保管随身物品时将该银行卡内的4000元盗取走后归还银行卡,但未被刘某某发觉,后洪某甲以拿错银行卡为借口,用一张自己没用的农业银行卡从刘某某处换得尾号6376的农业银行卡,并陆续将卡内的存款通过取现、转账等方式取走,自2018年12月7日至2018年12月24日,洪某甲从该银行卡盗取金额累计193800元人民币,均用于网络赌博挥霍一空,至今未归还。经查,该银行卡内存款均属于被害人艾某乙、刘某某夫妇的共同积蓄。
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洪某甲由被害人艾某乙等人扭送至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洪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月22日,被害人刘某某、艾某乙对洪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银行账户流水明细、提取笔录、提取图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谅解书、保证书、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艾某甲、洪某乙、洪某丙、杨某某、俞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艾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193800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盗窃家庭成员、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依法应当酌情从宽处理。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大伟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洪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调查评估意见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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