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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甲敲诈勒索案)_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洪某甲,绰号马面,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号**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29日9时许,洪某乙(已判刑)以被害人张某甲、黄某某、张某乙三人偷盗湛江**公司的铜线为由,打电话纠集洪某丙(已判刑)、被告人洪某甲一起乘坐其已报废的广本小汽车到**镇**村村口附近,强行将张某甲、黄某某、张某乙押上汽车,谎称要扭送至派出所处理,并将车开进**派出所大院里,随后洪某乙等人提出可私了。期间张某甲、黄某某二人的手腕被手铐铐起来,张某乙趁机开车门逃走。洪某乙见此立即将车开往**村西坡处,途中洪某乙又打电话纠集洪某丁(已判刑)、洪某戊(另案处理)前往此地。洪某乙等五人拿出警棍吓唬张某甲和黄某某。由于二人当时身上没有钱,张某甲提出让其老板李某某把钱给洪某乙等人。洪某乙等人与李某某电话商量后,李某某同意给3000元人民币,并约定在**公司附近交钱。于是洪某丙、洪某甲驾摩托车前去取钱,但最终未能取得预期勒索的财物。两人返回途中见一辆警车开往**村,怀疑有人报警。被告人一伙遂把被害人张某甲、黄某某带到**镇**村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到案经过、扣押物品及清单、刑事判决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黄某某、张某甲的陈述;3.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洪某乙、洪某丙、洪某丁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甲及其值班律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洪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取得财物,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建议判处被告人洪某甲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仕聪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洪某甲现羁押于湛江市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拾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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