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0日23时许,被害人宫某某跟朋友陈某某等人一起在三亚市崖州区世纪佳人KTV唱歌喝酒,至次日凌晨2时许准备离开时因账目未结清一事与服务员发生争吵,随后,世纪佳人KTV的服务员刘某某就叫洪某乙(已起诉)和杜某某(已起诉)过来帮忙处理,二人来到世纪佳人KTV后与被害人宫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宫某某等人随即将账目结清并离开世纪佳人KTV,洪某乙和杜某某也离开世纪佳人KTV回到其二人工作的理发店休息。过了几分钟,刘某某来到理发店找到洪某乙和杜某某,并告知其二人宫某某等人还在河堤处骂其,于是洪某乙就和杜某某一起去找宫某某等人理论,在理论过程中,洪某乙被一名穿黑色T恤的男子(基本情况不详)殴打,于是,洪某乙就打电话给洪某丙(已起诉)称其被人打了,让洪某丙过来帮忙,洪某丙随即叫上被告人洪某甲一起过来与洪某乙、杜某某会合,四人在路边各自捡了木棍之后,朝被害人宫某某和陈某某所在的位置冲过去,并持木棍朝被害人宫某某和陈某某身上打,宫某某和陈某某见状各自逃跑,在逃跑过程中,宫某某摔倒在地上,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洪某丙、杜某某四人就持木棍朝宫某某身上殴打致伤后才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宫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一级。
2019年7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洪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洪某丁、陈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宫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洪某乙、洪某丙、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共同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邢美芳
检察官助理:何靓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洪某甲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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