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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539号

被告人洪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镇**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洪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洪某甲的哥哥洪某乙(另作处理)因怀疑妻子陈某某与他人发生婚外恋,遂纠集被告人洪某甲和顾某某(另作处理)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街**号**房陈某某的住处,并在上址遇到王某某。因怀疑王某某为陈某某婚外恋的对象,被告人洪某甲随即殴打被害人王某某,导致被害人王某某和被告人洪某甲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告人洪某甲所受损伤符合机械性暴力致右手软组织创,属轻微伤;被害人王某某所受损伤符合钝物作用形成,造成肋骨骨折2处以上,属轻伤二级。

同日12时许,公安人员接报警后去到上址将被害人王某某等人带回处理,并口头传唤被告人洪某甲自行到公安机关处理,随后被告人洪某甲自行到公安机关交代上述情况。案发后,被告人洪某甲的家属补偿了被害人王某某的医疗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等相关费用。同年6月3日,被害人王某某出具一份谅解书,对被告人洪某甲的上述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昌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洪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份。

3、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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