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洪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鼎市**路**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镇**村**号)。被告人洪某甲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洪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洪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洪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以来,被告人洪某甲在明知他人网络上低价出售的含有Y币的YY账号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大量收购Y币22万余个(价值人民币22万余元),后加价出售给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6日,居住在江阴市的被害人高某某因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6300余元,部分资金进入YY账号并被用于购买Y币。其中3097个Y币(价值人民币3097元)被被告人洪某甲低价收购并出售给赵某某。
2、2019年7月7日至8日,被害人王某甲因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24000余元,部分资金进入YY账号并被用于购买Y币。其中10300个Y币(价值人民币10300元)被被告人洪某甲低价收购并出售给赵某某。
3、2019年6月30日,被害人王某乙因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35000余元,部分资金进入YY账号并被用于购买Y币。其中15975个Y币(价值人民币15975元)被被告人洪某甲低价收购并出售给赵某某。
4、2019年7月7日,被害人王某丙因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24000余元,部分资金进入YY账号并被用于购买Y币。其中14400个Y币(价值人民币14400元)被被告人洪某甲低价收购并出售给赵某某。
5、2019年6月30日,被害人陈某某因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10000余元,部分资金进入YY账号并被用于购买Y币。其中9100个Y币(价值人民币9100元)被被告人洪某甲低价收购并出售给赵某某。
6、2019年7月10日,被害人张某甲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13000余元,部分资金进入YY账号并被用于购买Y币。其中4140个Y币(价值人民币4140元)被被告人洪某甲低价收购并出售给赵某某。
7、2019年7月6日,被害人李某甲因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13000余元,资金进入YY账号并被用于购买Y币。其中8600个Y币(价值人民币8600元)被被告人洪某甲低价收购并出售给赵某某。
8、2019年7月5日,被害人李某乙因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5405元,该资金进入YY账号并被用于购买Y币后被被告人洪某甲低价收购并出售给赵某某。
9、2019年6月30日,被害人孟某某因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43000余元,部分资金进入YY账号并被用于购买Y币。其中33840个Y币(价值人民币33840元)被被告人洪某甲低价收购并出售给赵某某。
10、2019年7月6日,被害人杨某某因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5000余元,资金进入YY账号并被用于购买Y币。其中3248个Y币(价值人民币3248元)被被告人洪某甲低价收购并出售给赵某某。
11、2019年7月10日至11日,被害人李某丙因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20余万元,部分资金进入YY账号并被用于购买Y币。其中34100个Y币(价值人民币34100元)被被告人洪某甲低价收购并出售给赵某某。
12、2019年7月3日至4日,被害人张某乙因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34000余元,部分资金进入YY账号并被用于购买Y币。其中13392个Y币(价值人民币13392元)被被告人洪某甲低价收购并出售给赵某某。
13、2019年7月6日,被害人冉某某因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25000余元,部分资金进入YY账号并被用于购买Y币。其中8000个Y币(价值人民币8000元)被被告人洪某甲低价收购并出售给赵某某。
14、2019年7月3日,被害人王某丁因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60000余元,部分资金进入YY账号并被用于购买Y币。其中5000个Y币(价值人民币5000元)被被告人洪某甲低价收购并出售给被告人赵某某。
15、2019年7月6日,被害人冯某某因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5606元,该资金进入YY账号并被用于购买Y币后被被告人洪某甲低价收购并出售给赵某某。
16、2019年7月4日,被害人张某丙因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9000余元,部分资金进入YY账号并被用于购买Y币。其中8400个Y币(价值人民币8400元)被被告人洪某甲低价收购并出售给被告人赵某某。
17、2019年7月6日,被害人唐某某因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8454元,部分资金进入YY账号并被用于购买Y币。其中4680个Y币(价值人民币4680元)被被告人洪某甲低价收购并出售给赵某某。
18、2019年11月15日至16日,被害人洪某乙因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44000余元,部分资金进入YY账号并被用于购买Y币。其中20000个Y币(价值人民币20000元)被被告人洪某甲低价收购并出售给赵某某。
19、2019年11月19日,被害人瞿某某因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13万余元,部分资金进入YY账号并被用于购买Y币。其中9000个Y币(价值人民币9000元)被被告人洪某甲低价收购并出售给赵某某。
20、2019年11月14日,被害人王某戊因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4953余元,该资金进入YY账号并被用于购买Y币后被被告人洪某甲低价收购并出售给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并制作的户籍资料、支付宝、微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多次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 艳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洪某甲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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