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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甲寻衅滋事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一部刑诉〔2020〕Z236号

被告人洪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2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6日被逮捕。2020年3月12日因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停止计算办案期限,2020年8月6日恢复计算办案期限。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14时许,***居委治保副主任即被害人纪某甲与同事按新冠肺炎防控工作部署,身穿制服及佩带工作牌在龙湖区**路与**路交界处设置的防疫体温检测点工作。期间,快递员詹某甲准备返回在该居委片区内公司,经过上述检测点时因使用临时出入卡不合要求遭阻拦,与被害人纪某甲及居委治保人员争执,双方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洪某甲自**路**号**楼住处闻讯到上述检测点围观,并用手机对治保人员与詹某甲冲突过程进行录像,后因录像删除问题遭治保人员殴打。冲突平息后被告人洪某甲拨打110报警,治保人员则返回岗位继续工作。被告人洪某甲因心生不满,随即返回其经营的***号“**茶香店”拿取一把水果刀、一把螺丝刀原路返回准备报复治保人员。此时被害人纪某甲与在场村民纪某乙一同前往寻找被告人洪某甲要求删除录像,至**号楼前双方遭遇,被害人纪某甲见被告人洪某甲手持水果刀即转身逃跑但被障碍物绊倒在地,被告人洪某甲冲上前将水果刀插入被害人纪某甲肩背部。纪某乙见状将被告人洪某甲压倒在地,被害人纪某甲趁机起身跑回检测点。被告人洪某甲随后挣脱纪某乙,继续冲向检测点并持螺丝刀刺向治保人员即被害人陈某丙后背,后被在场人员合力制服。被害人纪某甲由同事送往医院救治,被告人洪某甲则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龙津派出所民警带回审查。

经汕头市龙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纪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陈某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洪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1把、螺丝刀1把、手机1部、保安执勤服1件;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110出警命令单、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洪某甲病历材料、***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汕头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紧急通知、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证人纪某一、詹某甲、纪某乙、纪某丙、纪某丁、纪某戊、陈某甲、纪某二、陈某乙、纪某一、纪某丁、曾某某、江某某的证言、辨认;

4.被害人纪某甲、陈某丙的陈述、辨认;

5.被告人洪某甲的供述、辩解及辨认;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相关辨认材料;

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因偶发矛盾,为发泄情绪而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恒

检察官助理:赵祺宇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 被告人洪某甲现羁押在汕头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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