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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洪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陆某某**街道**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洪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5日10时45分,被告人洪某甲驾驶云******号非营运小型面包车载14人行驶至曲靖市陆某某陆水线K13+600M处时,被陆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检查,被告人洪某甲驾驶的云******号非营运小型面包车核定载人数7人,实载14人,超载7人。超过额定人数的100%,被告人洪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2.被告人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陈某某、洪某乙的证言;4.驾乘人员登记表、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洪某甲具备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洪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培林

2020年5月25日

附:1.被告人洪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29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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