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洪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7********,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巷**号。2020年8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78********,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潮州市潮安区**镇**居委**路**城**号。2020年8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0********,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巷**号。2020年8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4********,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2020年8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洪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79********,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巷**号。2020年8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7********,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新区**号之**。2020年8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0********,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巷**号。2020年8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洪某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2********,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号。2020年8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8********,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潮州市潮安区**镇**居委**街**园**巷**号之**。2020年8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9********,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潮州市潮安区**镇**居委**横**号。2020年8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丁,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021982********,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住潮州市湘桥区**街道**村**路**号。2020年8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3********,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潮州市潮安区**镇**居委**路**巷**号之**。2020年8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021980********,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潮州市湘桥区**街道**居委会**路**巷**横**号之**。2020年8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0********,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潮州市潮安区**镇**居委会**巷**号。2020年8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79********,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巷**号。2020年8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孙某某、洪某乙、郭某乙、刘某某、陈某丁、陈某丙、洪某丙、薛某某、黄某乙、洪某甲、黄某甲、陈某乙、陈某甲、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洪某甲、陈某甲、郭某甲、孙某某、洪某乙、郭某乙、薛某某、洪某丙、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黄某甲、黄某乙、林某某、刘某某,作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滴滴公司)司机,在潮州市湘桥区、潮安区等地接送乘客过程中,利用滴滴平台拼车单规则漏洞,通过虚假拼车并相互刷单等方式,骗取滴滴公司补贴款,具体为:
被告人洪某甲,于2019年12月开始,作为滴滴司机通过虚假拼车骗取滴滴公司人民币21137.87元,作为滴滴乘客帮助其他滴滴司机通过虚假拼车骗取滴滴公司人民币12523.19元,合计人民币33661.06元。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2月开始,作为滴滴司机通过虚假拼车骗取滴滴公司人民币25654.5元,作为滴滴乘客帮助其他滴滴司机通过虚假拼车骗取滴滴公司人民币5087.84元,合计人民币30742.34元。
3、被告人郭某甲,于2019年12月开始,作为滴滴司机通过虚假拼车骗取滴滴公司人民币20088.89元,作为滴滴乘客帮助其他滴滴司机通过虚假拼车骗取滴滴公司人民币6574.23元,合计人民币26663.12元。
4、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1月开始,作为滴滴司机通过虚假拼车骗取滴滴公司人民币17178.77元,作为滴滴乘客帮助其他滴滴司机通过虚假拼车骗取滴滴公司人民币4041.37元,合计人民币21220.14元。
5、被告人洪某乙,于2020年1月开始,作为滴滴司机通过虚假拼车骗取滴滴公司人民币12033.57元,作为滴滴乘客帮助其他滴滴司机通过虚假拼车骗取滴滴公司人民币5329.67元,合计人民币17363.24元。
6、被告人郭某乙,于2020年2月开始,作为滴滴司机通过虚假拼车骗取滴滴公司人民币8249.03元,作为滴滴乘客帮助其他滴滴司机通过虚假拼车骗取滴滴公司人民币4751.59元,合计人民币13000.62元。
7、被告人薛某某,于2020年1月开始,作为滴滴司机通过虚假拼车骗取滴滴公司人民币5927.81元,作为滴滴乘客帮助其他滴滴司机通过虚假拼车骗取滴滴公司人民币4994.72元,合计人民币10922.53元。
8、被告人洪某丙,于2019年12月开始,作为滴滴司机通过虚假拼车骗取滴滴公司人民币5293.51元,作为滴滴乘客帮助其他滴滴司机通过虚假拼车骗取滴滴公司人民币5442.2元,合计人民币10735.71元。
9、被告人陈某乙,于2019年12月开始,作为滴滴司机通过虚假拼车骗取滴滴公司人民币2401.31元,作为滴滴乘客帮助其他滴滴司机通过虚假拼车骗取滴滴公司人民币8091元,合计人民币10492.31元。
10、被告人陈某丙,于2020年1月开始,作为滴滴司机通过虚假拼车骗取滴滴公司人民币3846.08元,作为滴滴乘客帮助其他滴滴司机通过虚假拼车骗取滴滴公司人民币6245.1元,合计人民币10091.18元。
11、被告人陈某丁,于2020年1月开始,作为滴滴司机通过虚假拼车骗取滴滴公司人民币3044.99元,作为滴滴乘客帮助其他滴滴司机通过虚假拼车骗取滴滴公司人民币3164元,合计人民币6208.99元。
12、被告人黄某甲,于2019年12月开始,作为滴滴司机通过虚假拼车骗取滴滴公司人民币2922.35元,作为滴滴乘客帮助其他滴滴司机通过虚假拼车骗取滴滴公司人民币2451.7元,合计人民币5374.05元。
13、被告人黄某乙,于2020年1月开始,作为滴滴司机通过虚假拼车骗取滴滴公司人民币3604.63元,作为滴滴乘客帮助其他滴滴司机通过虚假拼车骗取滴滴公司人民币1626.08元,合计人民币5230.71元。
14、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12月开始,作为滴滴司机通过虚假拼车骗取滴滴公司人民币4781.42元,作为滴滴乘客帮助其他滴滴司机通过虚假拼车骗取滴滴公司人民币291.36元,合计人民币5072.78元。
15、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1月开始,作为滴滴司机通过虚假拼车骗取滴滴公司人民币3621.28元,作为滴滴乘客帮助其他滴滴司机通过虚假拼车骗取滴滴公司人民币1312.02元,合计人民币4933.3元。
截至2020年9月9日,滴滴公司收到被告人洪某甲退赔金额人民币20028.75元,结合该司线上追回金额人民币1109.12元,合计人民币21137.87元。
截至2020年9月9日,滴滴公司收到被告人陈某甲退赔金额人民币22499.5元,结合该司线上追回金额人民币3155元,合计人民币25654.5元。
截至2020年9月9日,滴滴公司收到被告人郭某甲退赔金额人民币19034.49元,结合该司线上追回金额人民币1054.4元,合计人民币20088.89元。
截至2020年9月8日,滴滴公司收到被告人孙某某退赔金额人民币16206.91元,结合该司线上追回金额人民币971.86元,合计人民币17178.77元。
截至2020年9月9日,滴滴公司收到被告人洪某乙退赔金额人民币1892.19元,结合该司线上追回金额人民币10141.38元,合计人民币12033.57元。
截至2020年9月8日,滴滴公司收到被告人郭某乙退赔金额人民币6157.58元,结合该司线上追回金额人民币2091.45元,合计人民币8249.03元。
截至2020年9月8日,滴滴公司收到被告人薛某某退赔金额人民币5436.96元,结合该司线上追回金额人民币490.85元,合计人民币5927.81元。
截至2020年9月8日,滴滴公司收到被告人洪某丙退赔金额人民币4765.66元,结合该司线上追回金额人民币527.85元,合计人民币5293.51元。
截至2020年9月8日,滴滴公司收到被告人陈某乙退赔金额人民币1692.83元,结合该司线上追回金额人民币708.48元,合计人民币2401.31元。
截至2020年9月16日,滴滴公司收到被告人陈某丙退赔金额人民币1681.32元,结合该司线上追回金额人民币2164.76元,合计人民币3846.08元。
截至2020年9月1日,滴滴公司收到被告人陈某丁退赔金额人民币5302.82元。
截至2020年9月9日,滴滴公司收到被告人黄某甲退赔金额人民币2627.76元,结合该司线上追回金额人民币294.59元,合计人民币2922.35元。
截至2020年9月8日,滴滴公司收到被告人黄某乙退赔金额人民币2680.43元,结合该司线上追回金额人民币924.2元,合计人民币3604.63元。
截至2020年9月8日,滴滴公司收到被告人林某某退赔金额人民币4520.22元,结合该司线上追回金额人民币261.2元,合计人民币4781.42元。
截至2020年9月9日,滴滴公司收到被告人刘某某退赔金额人民币1984.62元,结合该司线上追回金额人民币1636.66元,合计人民币3621.28元。
滴滴公司对上述十五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孙某某、洪某乙、郭某乙、刘某某、陈某丁、陈某丙、洪某丙、薛某某、黄某乙、洪某甲、黄某甲、陈某乙、陈某甲、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陈某甲、郭某甲、孙某某、洪某乙、郭某乙、薛某某、洪某丙、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黄某甲、黄某乙、林某某、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甲、陈某甲、郭某甲、孙某某、洪某乙、郭某乙、薛某某、洪某丙、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黄某甲、黄某乙、林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洪某甲、陈某甲、郭某甲、孙某某、洪某乙、郭某乙、薛某某、洪某丙、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黄某甲、黄某乙、林某某、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卢介锐
检察官助理 黄秀银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洪某甲、陈某甲、郭某甲、孙某某、洪某乙、郭某乙、薛某某、洪某丙、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黄某甲、黄某乙、林某某、刘某某现被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共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三十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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