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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甲、洪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洪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11195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住湛江市麻某某**镇**村**巷**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洪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1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住湛江市麻某某**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南海海域禁渔期间的2018年5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在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大桥附近海域进行电鱼拖网作业捕鱼时,被广东省渔政总队麻章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了电拖网2张、电费160米,渔获物约1公斤(被告人当场自行放归大海)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与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建议判处两被告人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简光强

2020年4月22日

附:

    1.两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洪某甲1831647****,洪某乙1343466****。

2.案卷材料叁册,证据目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证据开示清单》壹份。

3.涉案的玻璃钢渔船1艘;五十铃柴油机1台;电缆160米;电拖网2张;洋马1115柴油机1台;硅整流发电机(JF*****)2台现扣押在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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