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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甲、洪某乙等8人开设赌场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774号

被告人洪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洪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 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 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洪某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 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9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号, 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9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华安县**镇**村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1195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梯**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1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赌博罪,于2010年3月11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庄某某、洪某丙、陈某某、杨某甲、徐某某、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洪某乙伙同洪某丁(另案处理)等人,在龙海市**镇**村**社的旧宅前开设“八面豆”赌场供人赌博,并雇请被告人庄某某、洪某丙、在赌场内充当“保利”,雇请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等人驾驶小轿车载参赌人员到赌场参赌,雇佣被告人洪某甲负责与陈某某、徐某某等人结算车费及将参赌人员带至赌博现场进行赌博,从中牟利。

2020年6至8月间,被告人洪某甲伙同他人在龙海市**镇**村**村后山的荔枝园内开设“八面豆”赌场供人赌博,并雇请被告人庄某某在赌场内充当“保利”;雇请被告人陈某某、杨某甲、徐某某、林某某等人驾驶小轿车载参赌人员到赌场参赌,从中牟利。

被告人杨某甲、林某某分别于2020年10月13日、2020年11月4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蔡某某、肖某某、杨某乙、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庄某某、洪某丙、陈某某、杨某甲、徐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庄某某、洪某丙、陈某某、杨某甲、徐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纠集被告人庄某某、洪某丙、陈某某、杨某甲、徐某某、林某某等人开设赌场,从中牟利,八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均是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庄某某、洪某丙、陈某某、杨某甲、徐某某、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均是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庄某某、洪某丙、陈某某、杨某甲、徐某某、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林某某均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庄某某、洪某丙、陈某某、徐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庄某某、洪某丙、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林某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武庆

检察官助理 蔡莉娜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庄某某、洪某丙、陈某某、杨某甲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联系电话1370936****)、林某某(联系电话1806563****)分别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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