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洪某甲,外号“美国佬”,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6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福建省闽侯县**镇**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乙,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永泰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林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陈某某(已判决)、江某某(已判决)、刘某甲(已判决)等人以江某某个人名义在会昌县河道第四轮招标中,以6000万元价格中标获得会昌县**河(**至**)的采砂经营管理权,期限从2013年3月22日至2016年3月21日。2013年5月,陈某某、王某某、刘某甲三大股东共同出资600万元注册成立“江西**砂石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法人代表陈某某,其中陈某某出资358.8万元占股59.8%,刘某甲出资199.2万元占股33.2%,王某某出资42万元占股7%。2013年10月,****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1000万元,变更为陈某某出资598万元占股59.8%,刘某甲出资332万元占股33.2%,王某某出资70万元占股7%。2015年5月,王某某将7%股份全部转让给江某某退出****公司。2015年****公司在江西省水利厅办理了采砂许可证总证,有效期至2016年3月21日止。在2013年至2016年期间,****公司名下承建了**、**两个砂场,因中标采砂时间为三年,****公司为更快采砂从中获利,就在**段收购了**、**、**、**、**、**、**、**、**九个砂场,公司安排人员从中管理并收取50%的资源管理费用模式进行经营。2016年3月至2018年12月,****公司名下的**砂场(又称**临时上岸点)、**砂场、**砂场、**砂场、**临时上岸点共五个砂场与会昌县**公司合作经营砂石销售。
1、2013年3月至2018年12月,江西**砂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陈某某(已判决)、江某某(已判决)、刘某甲(已判决)、刘某乙(已判决)、洪某甲、洪某乙、林某某等人在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在会昌县**乡**村**组**村的河道边,非法占用耕地承建**砂场和**砂场开采砂石。经江西省**勘测规划有限公司测绘及赣州市自然资源局鉴定**砂场非法占用耕地8.51亩,其中基本农田1.22亩;**砂场非法占用耕地5.34亩,均为基本农田。
2、2016年3月22日起,会昌县对河道采砂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公司名下**、**、**、**、**五个砂场在未重新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继续在**段采砂,一直到2017年6月份。经核查,****公司名下五个砂场共计非法采砂238900.96立方米,销售砂石金额10848667.2元,非法所得5424533.35元。
(1)2016年4月至7月,**公司股东洪某甲、洪某乙、林某某、刘某乙(已判决)等人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会昌县**镇**村**的“**砂场”非法采砂11023.86立方米,销售砂石金额484548.7元,非法所得242274.35元;
(2)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公司股东洪某甲、洪某乙、林某某、刘某乙等人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会昌县**乡**村的**砂场(又称**临时上岸点)非法采砂21079.24立方米,销售砂石金额1045152.5元,非法所得522776.23元;
(3)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公司股东洪某甲、洪某乙、林某某、刘某乙等人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会昌县**镇**村的“**砂场”非法采砂10991.7立方米,销售砂石金额466228.4元,非法所得233114.2元;
(4)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公司股东洪某甲、洪某乙、林某某、刘某乙等人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会昌县**镇的**砂场非法采砂127713.5立方米,销售砂石金额5919926.58元,非法所得2959963.31元;
(5)2016年3月22日至2017年1月,**公司股东洪某甲、洪某乙、林某某、刘某乙等人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会昌县**乡**村的**砂场非法采砂68092.69立方米,销售砂石金额2932810.54元,非法所得1466405.3元。
案发后,**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13.85亩已全部复耕,非法所得5424533.35元已由陈某某、江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四人退缴上交至国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林某某在未办理土地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农用地开办砂场,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林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友生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洪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镇**号,联系电话1570597****;
被告人洪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34499****;
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3720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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