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洪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02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市城区**镇**村**铺**巷**号,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1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洪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0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市城区**镇**村委会**铺**巷**号,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12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9日7时许,被告人洪某乙、洪某甲、洪某丙(已判决)、何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福田区**街一餐厅酒后与被害人杜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三人发生口角,当被害人离开餐厅行至**街**酒店门口时,被告人洪某乙、洪某甲与洪某丙、洪某丁(已判决,由洪某戊打电话纠集而来)、何某乙结伙围殴三名被害人。被害人杜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均受轻微伤。
2019年11月21日0时许,民警在汕尾市城区**镇**村**巷**号将被告人洪某甲抓获归案;2019年12月2日20时许,民警在汕尾市城区**镇**村旁边的**大排档内将被告人洪某乙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的身份材料,视频研判报告,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到案后,能够对有关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本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的认罪态度,建议对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判处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进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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