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205号
被告人洪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9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花园**阁**单元**房。因容留他人吸毒嫌疑,于2018年3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洪某乙,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花园**阁**单元**房。因容留他人吸毒嫌疑,于2018年3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长期居住在深圳市福田区**花园**阁**单元**房。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在该房间内多次容留卢某某、叶某某吸食毒品冰毒。2018年3月1日21时许,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花园**阁**房间内将洪某甲、洪某乙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的供述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佩钦
2018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洪某甲、洪某乙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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