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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非法收购、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3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住红河州屏边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屏边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屏边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8日,被告人洪某某在未经相关部门的批准下,在无相关驯养繁殖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屏边县**乡**街上自家门口购买了疑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大壁虎活体一只,并将其泡到酒里杀害。经鉴定,该疑似大壁虎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学名大壁虎。经济价值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户口证明、提取笔录等书证;

2.证人黎某某、佐锟、马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非法收购、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春奕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屏边县**乡**村委会**村70号,联系电话:13887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散卷十三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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