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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532号 

  被告人洪某某,女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5********,彝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洪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街**号**楼**号房的住处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22.35克。被告人洪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取样笔录、称量记录等;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书、计量测试检定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爱婷

(院印)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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