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刑诉〔2019〕427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5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人,住永州市东安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决定,于2018年3月2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洪某某于40年前从东安县城购买鸟铳一支,一直放在家中用于打猎;2018年3月20日公安民警从永州市东安县**镇**村**组洪某某家查获鸟铳一支和少量铁砂、火药;经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洪某某非法持有的鸟铳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宝生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638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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