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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340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6197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群众,广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号**栋**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同年6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同年5月23日、同年8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1日,被告人洪某某注册成立广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初将公司注册地址改为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厦滘村广州市信基沙溪酒店用品博览城(厦滘区)市场**号,而实际办公地点为广州市天河区**广场**座**房,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洪某某的员工胡某某,被告人洪某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通过网络以及推介会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所谓的“消费全返利”运营模式,吸引投资者在“**联盟APP”上注册成商家或者消费者会员。具体返利模式为:消费者每消费500元,获得一个爱心;商家向平台上缴消费额的24%的让利款达500元后,商家也会获得一个爱心,每个爱心值为500元。该爱心值每日按一定比例返现,其中70%转化为金豆和30%转化为银豆,金豆可以直接提现,银豆可以用于平台消费,直到将消费者消费额的99%以及商家上缴的24%让利款全部返还。会员同时注册成为商家及消费者,通过虚假交易刷单的方式,利用商家账户直接向平台上缴24%的让利款,再使用商家账户及消费者账户同时进行返利,最终可获到124%的返利。

被告人洪某某明知会员利用虚假交易刷单,仍然利用上述方式,通过吸纳后面投资者的款项来支付前面投资者的返利,直到2018年7月左右,**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对会员继续进行返利。经司法审计,**公司吸取公众存款602,300,750.23元,返现589,581,834.84元,收支净额12,718,915.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瑶

2020年8月12

附件:

1.被告人洪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六册,光盘八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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