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19〕1099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8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巫溪县**采石厂执行事务合伙人,出生地重庆市巫溪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巫溪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巫溪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巫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5日至7月29日、自2019年9月14日至10月1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6月21日至7月5日、自2019年8月30日至9月13日、自2019年11月15日至11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6月,被告人洪某某在原重庆市巫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普通合伙企业巫溪县**采石厂,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租用村民骆某甲、骆某乙等人位于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杨家村一社小地名母猪洞处的数十亩商品林地,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雇佣工人按照砍伐树木、剥离表土层、爆破开石、挖机采掘、清洗破碎的流程开山采石加工成碎石和砂销售牟利,在采石过程中造成林地损毁。2012年5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洪某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4.72亩。为偿还金某某(另案处理)、胡某某夫妻借款,2015年2月26日,应金某某夫妻的要求,被告人洪某某与金某某签订《委托经营合同》,将**采石厂的采石业务委托金某某经营至2015年8月,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0.35亩。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洪某某共计非法占用林地面积25.07亩。
2018年6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洪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委托经营合同等书证;
2.证人易某某、骆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洪某某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廖 礼
检察官助理:陈秋冰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住重庆市巫溪县**街道**村**组**号(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6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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